用银行的钱做“人情”,这笔借款合法吗?法院判了!
2026-04-24 16:08:52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平江法院 | 编辑:陶江云 | 作者:邹秀逸 | 点击量:9718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邹秀逸)生活中,不少人出于情谊,会在亲友资金周转困难时出手相助。但如果这份“人情”是用从银行贷来的钱垫付,这份借款还能受法律保护吗?近日,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。

2024年11月22日,童某因资金周转需要,向好友田某提出借款5万元。出于帮忙的心意,田某当即向某银行申请了20万元的综合授信,贷款获批后,银行分三笔向其发放了共计5万元的贷款资金。田某收到款项后,第一时间就将这5万元分次转账给了童某,童某同日出具借条,确认了借款事实。借款发生后,童某陆续偿还了2万元,剩余3万元迟迟未还。田某多次催讨无果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童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万元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田某出借给童某的5万元款项,其来源正是上述银行授信贷款。

关于案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,法院认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,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。本案中,田某以银行贷款资金向童某转贷,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,因此田某与童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。

合同无效后,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如何处理?法院进一步释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。童某已实际使用5万元资金,除去已归还的2万元,还需向田某返还剩余3万元。

【法官说法】

民间借贷中,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。即便出于好心帮忙,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行为也明确被法律禁止。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,还会增加金融风险,最终往往落得“合同无效、利息无法主张”的后果,出借人自身还需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的责任。在此提醒大家,切莫因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,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,以免好心办坏事,最终承担法律风险。

责编:陶江云

一审:陶江云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平江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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